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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建价发[2016]5号
各市造价管理站(处),绥中、昌图县住建委: 根据《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关于建筑业营改增后湖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辽住建[2016] 49号)等文件规定,建筑业自 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为适应国家税制改革要求,满足建筑业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需要,现对我省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工作做如下调整: 一、价格信息的发布 为适应营改增后“价税分离”的计价原则,2016年5月起我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中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各市补充材料价格信息、周转材料租赁价格信息、机械租赁价格信息调整为不含增值税的市场价格(含运杂费、采购保管费、运输损耗费)。 二、价格信息的采集与上报 为规范信息采集工作及价格除税计算,各市采集、上报的价格信息应为含增值税、运杂费的市场价格。省造价管理总站按财税部门相关规定统一进行除税计算后向社会发布。 每月25日前各市通过省造价管理总站网站 “造价信息上报系统”上报各类价格信息,如遇节假日须提前2日上报。 三、其他说明 发布的除税信息价仅适用于一般计税方法,如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则按下列公式计入增值税: 含税价格 = 除税信息价×(1+ 相应增值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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